首页 机构概况 政务公开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解读《关于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

2016-03-07 15:35:00 来源:河北日报

日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办法指出,我省对贫困县给予金融支持,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生产经营能力和融资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益。

提高贫困户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保险服务的保障能力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鼓励向有生产经营能力和融资需求的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做到应贷尽贷。”办法明确,贫困户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主要承贷银行。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由财政按基础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并可采取“农户申请、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

根据办法,为了给群众精准脱贫提供风险保障,我省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开发新的涉农保险品种。

扩大贫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种植(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玉米、小麦、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水稻、油菜、甜菜、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农业设施、林业保险等。除此之外,贫困县可以选择农户投保意愿强烈、投保率高的1种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省级财政根据投保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探索开发农村土地流转保险、流转土地农民养老保险、设施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和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等险种。有条件的设区市和贫困县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业机构开展财政贴息的免抵押、免担保‘企业贷’业务。”办法指出,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为“企业贷”主要承贷银行,但不仅限于上述银行。“企业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承贷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鼓励其在同类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利率。

承贷银行建立方便快捷的“企业贷”服务流程,按照“扶贫部门推荐项目——承贷银行评估项目——企业申报借款——扶贫贷款贴息——企业承贷承还”等环节和流程审批放贷。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由设区市扶贫办审核并向金融机构推荐。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由省扶贫办审核并向金融机构推荐。

建立企业自愿参加、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银行提供贷款、财政提供保险保费补贴或风险补偿的“企业+保险+银行+政府”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机制。鼓励开展“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贫困农户”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探索“公司+农户”综合授信,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支持贫困县的扶贫龙头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信贷工作

根据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补助资金专项贷款对象是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主要用于支持纳入全国和地方易地扶贫搬迁统计系统和规划的贫困搬迁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提供补助资金,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按照省级投融资主体统贷统还模式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对象是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及与之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迁出村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可采取政府委托代建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我省还将用好中央财政贴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

(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