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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8-16 18:02:00 来源: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冀扶办联〔2015〕13

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省财政直管县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5年521

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未经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  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合作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合作银行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第八条  需要动用风险补偿金时,由县扶贫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成核查认定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报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在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县扶贫办出具补偿认定书,合作银行依据补偿认定书扣收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催收,扶贫部门相关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合作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县扶贫部门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补偿限额管理。以县为单位,对不良贷款率连续一个月超过3%的,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以内,经有关部门考察同意后再行恢复。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县,终止该项贷款业务,对已投入的风险补偿金进行清算,剩余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收回,用于其他产业化扶贫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基金等防控机制,风险补偿金本息损失每年超过当年贷款总规模的2%的,超出部分由县自行负担,并及时补足损失部分。

第十二条  省、市、县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交流、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保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省扶贫办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风险补偿金绩效预算,确定风险补偿金使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风险补偿金按照推动财政扶贫政策与金融良性互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政策要求,以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有明显提高为绩效目标。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以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有明显提高为目标。重点考核年度发放到户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与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到户贷款损失代偿额度、代偿额度占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等指标。每年3月底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明确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各县根据省有关要求,在5月底前组织开展对上年度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有关金融扶贫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加强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各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现行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除全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