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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通知 》

2017-02-22 17:20:00 来源:省教育厅

冀教财〔2017〕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7年起,我省启动实施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提高我省教育扶贫工作精准度和有效性,本着以覆盖我省全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实施,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1. 实施范围:在我省24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县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地方试点工作。地方试点县包括: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名县、魏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滦平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涿鹿县赵家蓬区、赤城县、崇礼区。

2.实施时间:2017年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县(区)政府根据供餐条件自行确定,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实施。

三、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地方试点营养餐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标准执行,每生每天4元,按每年供餐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二)经费筹措及分担

按照“中央奖补、省级统筹、分级负担、市县实施”的原则,筹措落实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财政保障经费。我省先行启动地方试点工作,建立经费分级负担机制,各市县负责组织实施,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补助。按照中央财政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其余部分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照6:4分担。2017年,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相关经费统筹力度,参照2018年中央财政应奖补金额,先行给予各地方试点县一次性补助经费,确保地方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各县要加大教育经费统筹力度,既要统筹当年教育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优先保障营养改善地方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经费使用及管理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由于学生人数变动、供餐天数不足等不可抗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县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于营养餐补助,努力提高资金使效益,大力压减资金结余规模。若仍有结余,县级可统筹用于学生资助等相关支出项目,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我省22个连片特困县实施的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相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四、实施办法

(一)供餐模式。试点县要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适合学生人数多和规模较大且学校食堂达到供餐要求的学校;企业供餐。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实行统一配送,适合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实行企业供餐的,要以县为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供应品种、供应商和价格,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企业承担食品制作和配送工作;家庭(个人)托餐。指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伙食加工或配送服务,适合偏远地区规模较小的学校或教学点且食堂设施配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同时,要逐步探索“大校带小校”的模式,由配有食堂、有供给能力的学校向周边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提供就餐服务,确保供餐安全。

(二)供餐内容。为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包括,主食、副食、汤(粥)等,副食中考虑肉、蛋、奶、水果的供应;为学生提供早餐或课间餐,包括牛奶、鸡蛋、面包、水果等,确保每个学生每天一杯牛奶、一个鸡蛋。试点县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选择供餐内容、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和质量。对少数民族学生,要尊重饮食禁忌。

(三)供餐要求。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县(区)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由省政府统筹、设区市政府协调,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分工负责。设区市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督促、审核试点县实施方案的制定;对试点县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预案;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县(区)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试点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各县(区)政府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时间报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投入,协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的监测评估和营养配餐指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核发营养餐供应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供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营养餐供应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三)加强食品监管。试点县政府要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储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县(区)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等食辅材料必须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产品。学校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食品安全管理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相关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建立并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对米面粮油蛋奶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确保学生食品安全。

(四)改善就餐条件。试点县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初中改造工程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约、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凡已经对外承包的,应妥善处置经营权问题,终止经营合同,收回学校管理。试点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农村学校食堂统一聘用合同工,统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由县级财政统一支付工资,严禁挤占学校日常公用经费。

(五)严格操作程序。试点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对供餐企业和食品配送必须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投标,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食品质量,有效防范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流程和食品安全监控制度。对食品配送、收发涉及的时间、人员、数量、批次等要素详细登记。食品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报告工作。试点县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规范资金管理。试点县政府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学生。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七)加强营养教育。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和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乡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学校要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八)做好宣传工作。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论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