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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十种情形将被追责

2018-04-10 14:47:00 来源:河北日报

《河北省脱贫攻坚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出台

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十种情形将被追责

河北日报讯(记者潘文静)“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实现以考核明职责、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补短板、以考核强作风。”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的《河北省脱贫攻坚工作考核问责办法》提出,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了我省脱贫攻坚工作考核问责范围及考核内容。对贫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考核落实情况、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加减分项。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考核落实情况、减贫成效、所辖县(市、区)扶贫工作成效、日常工作情况。对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加减分指标。

考核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从2018年开始),每年一次,年底开始组织实施,次年3月中旬前完成。

办法明确了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及消极腐败问题进行问责。存在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这十种情形是: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未执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贫困地区没有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工作作风不实、敷衍塞责、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和形式主义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在国家对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出现较大问题或省内年度扶贫工作考核中在同类别排位后3名的;没有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建立资金保障和人力投入机制的;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涉贫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其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

考核结果将公开通报,按62个贫困县、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排名,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考核为“较差”等次的通报批评。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特别是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县级主要领导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在资金分配上,给予考核优秀的县奖励和倾斜。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取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县级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的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三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