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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2018-07-27 10:10:00 来源: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我省将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项目资金。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统一组织、市县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市、县应将所有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并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办法强调,市、县应成立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

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问题的,依法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追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河北日报记者 贡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