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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健康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

2018-08-03 11:25:00 来源:

近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以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为目标,以资产收益权为纽带,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财政支农资金项目与贫困群众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和风险管控,规范、健康、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种植、养殖、光伏、家庭手工业、农业、乡村旅游、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等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开展资产收益扶贫。

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投资固定资产、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包括林果、牲畜(种畜)、多年生作物等生产材料;农业机具、加工机械、喷灌滴灌等生产设备;蔬菜大棚、畜禽圈舍、库棚等基础设施;其它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

严选实施主体。选择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

明晰产权权益。积极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一般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归实施主体。鼓励将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对于管理能力弱的村集体,可由县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一个国有独资公司集中代管,待村集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后,再移交村集体管理。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收益权不能继承和私自转让。根据脱贫情况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脱贫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通过其他收入来源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收回村集体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探索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综合考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所属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等,合理确定资产收益水平。

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收益权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防止“泛福利化”。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积极运用各类保险政策,指导和帮助实施主体与保险机构合作,选择使用相关保险产品,分散和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利用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实施主体给予适当支持。(河北日报记者 曹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