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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774号建议的答复

2019-01-18 12:04:00 来源: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冀扶办建议字〔2018〕26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774号建议的答复

王吉山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扶贫脱贫工作的热心关注和热情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人群商业保险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们坚持把金融扶贫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性举措来抓,按照定向、精准、特惠、创新的原则,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保险需求,精准创设完善保险扶贫政策,精准完善保障措施,创新保险扶贫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试点示范,活跃全局,积极探索开展了防贫保险、商业医疗补偿保险等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保险扶贫新路径,为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

一、邯郸市精准防贫保险模式

邯郸市采取政府主导、在致贫返贫前先帮扶的方式,把农村非贫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作为重点防贫对象,探索精准防贫与市场主体相结合,在全省率先建立预警、处置、保稳的未贫先防机制。即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经办,框定人数、总额投保,个户申请、政保联审,约定盈亏、年度核算”的模式,提高了防贫成效。从2017年7月起在邯郸市馆陶、魏县先行试点,目前已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该机制首先依据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测算贫困预警线,以国家贫困县的1.5倍为防贫保障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防贫保障线的列为防贫对象。以县为单位,依托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立专门机构,制定详细方案,对这批“临界”贫困户,通过财政补贴、社会资助或扶贫保险等途径予以帮扶,并通过实施家庭手工业帮扶等方式,确保其稳定收入。一是非贫低收入户防致贫方面。对于因病住院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合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加自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的,超出部分实施医疗特别救助。对于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已有政策救助后,家庭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实施灾害特别救助。以上特别救助,以县为单位,通过财政补贴、社会资助或扶贫保险等途径实施。二是非高标准脱贫户防返贫方面。在全面落实医疗扶贫政策的同时,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负担,为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每人每年200元。参保人因病住院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助、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赔付。利用财政扶贫资金为所有非高标准脱贫户参加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标准为每户每年7元,赔付标准包括房屋、家电、生活用品等最高3万元。保险赔付后,仍有可能返贫的,县级财政再进行必要的二次救助。目前,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推广实施。

二、海兴县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模式

海兴县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贫困人员保险保障合作协议,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为全县贫困人口购买了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主要做法:因病住院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予100元住院补助保险金,年度补助限额180天,单次补助不超90天;对新农合报销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70%报销,年封顶线为2万元;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残疾、身亡的,按情况给予补助,最多补助限额2万元;因病身故的,给予2500元丧葬补助,使贫困人口真正享受到了实惠。

为了更好地解决贫困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因灾致贫等问题,在阜平、海兴等地试点的基础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扶贫特惠保险”相关政策,集中保险业优势资源和力量,大力推行保人身、保意外、保收入、保贷款、保光伏扶贫收益、保贫困户资产收益的一揽子保障计划,逐步实现保险精准扶贫全覆盖、风险保障全方位、保险服务全配套,切实提高贫困群众抵御风险能力。主要做法是:省级层面统一确定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特色农业扶贫保险、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光伏扶贫保险、贫困户资产收益保险的基本保障内容、最低筹资标准和最低保障水平。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河北保监局进一步加大保险扶贫工作力度,创新参与机制,积极落实省扶贫办与中国人寿河北省分公司签定的《战略合作协议》,引导更多保险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充分发挥保险业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反馈。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扶贫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