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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2020-06-06 15:51:00 来源: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奖励部分)的通知》要求,首先按照因素法将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了测算分配,加大了对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县村、革命老区县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支持力度;再参照国家做法,将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考核奖励资金对省成效考核“好”的贫困县和资金绩效评价“好”、“较好”的贫困县进行定量分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要严格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金使用方式,强化扶贫产业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明确收益分配,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坚决纠正发钱发物“一发了之”、“一股了之”等问题。

二、严格奖励资金管理使用。脱贫攻坚成效奖励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属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各种奖金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等九项负面清单。

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各县要围绕“十三五”发展规划、行业部门规划和扶贫规划,精准项目谋划,强化群众参与,加强项目论证和储备,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及时拨付资金,盘活清理结转结余资金,解决资金等项目造成的资金闲置问题。  

四、强化资金监管。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扶办联[2018]35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确保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全面实施扶贫资金绩效管理落实各级资金监管责任,及时整改各有关监督部门发现的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第一线监督作用,引导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

五、加大惩治力度。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套取、骗取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冒领、私分贫困户补贴问题等突出问题“零容忍”,坚决追责问责,违反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同时,各市县按要求及时将下达资金涉及项目计划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