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1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 〔2021〕33 号),现下达 2021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该项资金列 2021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 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同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和《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 〔2021〕26 号)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
二、认真落实《财政部等 11 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和我 省试点要求,可根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统筹整合使用衔接资金。
三、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到县衔接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四、认真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收到指标文件后,同步录入 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按时做好资金决算工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分市、县下发).xls
河北省财政厅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