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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解读

2022-09-16 14:25:00 来源: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解读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冀政办字〔2022〕12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9月1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2022年6月1日施行,对征收土地的主要程序进行了调整完善,将原来的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调整为批前“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和批后“公告、实施”。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协议6步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需要将相关征收土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共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征收土地前期程序、征收土地报批、征收土地批后程序、附则五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为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原则。第二章征收土地前期程序。将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细化为拟定范围、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征地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落实费用等10个环节。第三章征收土地报批。明确了申请征收土地要求和审批要求。第四章征收土地批后程序,将征收土地批后实施细化为发布征地公告、落实补偿安置、实施土地征收、交付土地等4个环节。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该文件的实施期限。

  三、《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有哪些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实施主体。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政府为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区政府不能作为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新的“一法两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因此 ,该《规定》中明确了区政府也可作为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

  (二)关于听证。《土地管理法》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未对“多数”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将其中的“多数”明确为“过半数”。同时,明确了未“过半数”情况下,被征地群众可以通过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意见建议,市、县(市、区)政府应认真研究,及时回应,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关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比例。《土地管理法》规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但未对“个别”进行规定。本《规定》借鉴相关省做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稿内容,明确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四)关于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时效。《规定》明确市、县(市、区)政府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五)关于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细化了有关内容,明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并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切实保障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