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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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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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的落实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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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省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 | 负责年度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 | 统计评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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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省贫困状况的统计监测工作 | 建立推进部门间的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机制 | 统计评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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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省科学院做好省扶贫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使用 | 统计评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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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年度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 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特定区域的调研、调查及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对评估质量进行督查 | 统计评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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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指标、权重、评估数据、结论和报告 | 统计评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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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订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拟订脱贫攻坚规划 | 规划资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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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脱贫攻坚年度计划 | 规划资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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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订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意见,监督检查资金、物资的使用状况 | 负责拟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分配的办法和意见 | 规划资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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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督查及绩效评价 | 规划资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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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指导贫困地区涉农资金整合 | 规划资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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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扶贫信访工作 | 规划资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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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联络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部队、院校和外省(市)对口帮扶贫困地区 | 协调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帮扶贫困县工作,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工作交流 | 社会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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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系驻冀部队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 社会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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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系省内行业扶贫工作,协助做好民营企业结对帮扶贫困村工作 | 社会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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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系北京市、天津市及省内经济强县对口帮扶贫困县工作 | 社会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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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各民主党派省委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 社会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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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社会各界扶贫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 负责社会扶贫资金、物资及技术援助的募集 | 扶贫基金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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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制定社会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扶贫项目募集资金的监管 | 扶贫基金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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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扶贫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登记、储存、保管,经批准后组织发放,并及时向赠与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 扶贫基金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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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省产业化扶贫指导工作 | 负责指导贫困地区发展家庭手工业扶贫 | 产业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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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产业扶贫到户机制 | 产业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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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协调贫困地区实施产业扶贫项目 | 产业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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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创新产业扶贫方式,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开展股份合作制扶贫 | 产业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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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 | 产业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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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有搬迁需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后续扶持、搬迁后脱贫销号的意见 | 移民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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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和起草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移民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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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河北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加强地方债项目资本金的监管 | 移民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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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移民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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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协调 | 移民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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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收集国内外扶贫开发信息,组织扶贫开发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扶贫开发的宣传 | 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和发布扶贫开发信息 | 宣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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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宣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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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扶贫工作相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 宣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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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扶贫新闻发布会、专题系列报道、接受媒体采访等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宣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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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扶贫开发简报》,挖掘脱贫攻坚工作亮点并及时刊发 | 宣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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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扶贫系统开展宣传工作 | 宣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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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和管理外资扶贫项目,组织协调有关扶贫开发的出国招商、考察工作 | 协调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参与国际、国内减贫交流与合作 | 社会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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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科教扶贫工作 | 指导贫困县开展电商扶贫和科教扶贫工作 | 社会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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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干部科技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 组织贫困地区党政干部和扶贫干部培训 | 科技服务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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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统计监测 | 科技服务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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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 科技服务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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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养工程 | 科技服务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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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贫困地区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发展科技增收项目 | 科技服务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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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与拟订金融服务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落实金融扶贫年度计划 | 与相关部门联合拟订金融扶贫政策,共同督促金融扶贫政策落实 | 融资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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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共同完善金融扶贫统计台账,开展金融扶贫效果评估 | 融资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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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年度指标分配,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督导检查 | 融资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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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 与相关部门组织遴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县 | 融资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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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监督、检查、评估 | 融资扶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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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及灾后重建 | 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及灾后项目援建 | 扶贫基金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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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帮扶济困激励机制,营造社会关爱的浓厚氛围,推进扶贫济困工作开展 | 扶贫基金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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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组织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 促进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合作交流,介绍全省扶贫工作的动态、经验、做法 | 扶贫基金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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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 积极开展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为关怀和支持扶贫事业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和服务 | 扶贫基金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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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负责扶贫日等重大活动扶贫募集的组织和实施 | 扶贫基金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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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河北扶贫信息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河北省扶贫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信息的采集发布 | 河北扶贫信息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 扶贫开发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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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扶贫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信息的采集发布 | 扶贫开发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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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督促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市、县。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扶贫开发政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全面督查、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自查、牵头单位抽查和暗访督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单位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二)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协调人员开展督查活动;
(三)起草督查报告,按程序上报;
(四)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要求被督查单位形成整改报告,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暗访、跟踪督查;
(二)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影响较大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三)把问题整改情况与平时工作、年度考核结合起来,推动政策措施落实。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扶贫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范管理情况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督查。省扶贫办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扶贫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二)专项督查。紧紧围绕各县年度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式督导”,推进资金报账工作进度。
(三)批示件督查。对办领导批示件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跟踪督查,规范办件程序,精心做好领导批示件的交办、催办、核查和反馈,对超出规定时限未办结的批示件及时进行催办,切实提高批示件办结率。
(四)督查调研。在督查过程中,坚持对具有典型性的工作进行解剖式督查调研,不断总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五)督查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督导检查各市县执行规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公开公示制度和健全扶贫档案。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阳光操作、透明运行,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扶贫办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确认违法的,要提出处理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项。凡由省扶贫办牵头督查的事项,先由规划资金处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由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立项,下发核查通知书。
(二)交办。凡立项督查的事项,按照内容的不同层次,由各级扶贫部门和相关部门承办督查事项。
(三)承办。凡承接督查的部门和单位,对所督查的事项均要登记、编号,明确督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四)反馈。立项督查的事项从交办到办结,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案件,限时办结。对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部门应说明理由,经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五)归档。所有督查事项及有关材料同办结报告一并由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归档,涉密文件及需要保密的重要文件,有关处(室)按《保密工作制度》、《档案保密规定》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执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核实的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违规违纪问题的县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党组,视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易地扶贫搬迁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7市36县(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围绕“搬得出”,配合省直有关部门,重点核查上年度集中安置小区建设情况,包括建设进度、项目实施主体运转、资金管理使用、建房及补助标准把握、工程质量管控等;核查当年集中安置小区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精准识别贫困搬迁人口情况,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二)围绕“稳得住”,配合省直有关部门,重点核查年内完工“交钥匙”工程的搬迁工作准备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以及搬迁安置方案、群众搬迁组织工作预案、腾退土地整治、增减挂钩政策落实情况等。
(三)围绕“能脱贫”,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重点核查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搬迁后续稳定脱贫举措跟进情况,包括安置小区与产业园区“两区同建”、产业扶持、创业就业帮扶、教育扶贫以及医保、社保转移接续和社会保障救助兜底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督查
根据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年度实施计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扶贫办配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组成员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易地搬迁公司,以及有关市发改、扶贫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同志组成。具体组织方式如下:
1.座谈交流。督查组听取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全面汇报,并与县、乡、村有关工作人员和搬迁群众交流,查阅搬迁人口台账、年度实施计划、后续扶持措施计划等档案资料,了解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2.实地核查。督查组现场核查县级项目实施主体搬迁资金承接和使用情况;查看各县(区)上年度集中安置点工程建设进度,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随机抽查1-2个当年拟开工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等前期工作和开工准备情况。
3.入户调查。督查组针对每个集中安置点随机抽取一个迁出村,走访不少于3户(含2个建档立卡贫困户、1个同步搬迁户)搬迁户,了解有关情况。
(二)专项督查
围绕搬迁项目开工、搬迁对象入住等重要环节,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扶贫办配合,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专题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程序和方法参照全面督查进行。
(三)日常批示件督查
对省领导、办领导批示件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跟踪督查,规范办件程序,精心做好领导批示件的交办、催办、核查和反馈,对超出规定时限未办结的批示件及时进行催办,切实提高批示件办结率。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结果运用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确认违纪违法的,要提出处理建议,移交相关部门。
在督查过程中,坚持对具有典型性的工作方法进行解剖,不断总结对全省搬迁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及时发现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核实的涉及易地扶贫搬迁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的县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党组,视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全省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规范管理情况;
(二)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督查。省扶贫办组织开展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扶贫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二)专项督查。紧紧围绕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开展专项督查, 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式督导”,推进项目实施工作进度。
(三)批示件督查。对办领导批示件及群众反映的涉及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问题开展跟踪督查,规范办件程序,精心做好领导批示件的交办、催办、核查和反馈,对超出规定时限未办结的批示件及时进行催办,切实提高批示件办结率。
(四)督查调研。在督查过程中,坚持对具有典型性的工作进行解剖式督查调研,不断总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五)督查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阳光操作、透明运行,提高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扶贫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确认违法的,要提出处理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项。由融资扶贫处提出监督检查意见,送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由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立项,下发核查通知书。
(二)交办。凡立项督查的事项,按照内容的不同层次,由各级扶贫部门和相关部门承办督查事项。
(三)承办。凡承接督查的部门和单位,对所督查的事项均要登记、编号,明确督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四)反馈。立项督查的事项从交办到办结,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案件,限时办结。对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部门应说明理由,经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五)归档。所有督查事项及有关材料同办结报告一并由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归档,涉密文件及需要保密的重要文件,有关单位按《保密工作制度》、《档案保密规定》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执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核实的涉及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违规违纪问题的县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党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